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О號
原告乙○○被告甲○○被告金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李秋蓮 同右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八十九年交易字第五四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林晏鵬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世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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