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最後事實審欄記載有誤,爰併予更正,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98年5月31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5.13│98.5.16││├──────┼────────┼────────┼────────┤│偵查(自訴)│南投地檢98年度毒│南投地檢98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92號│字第2353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實││2159號│1902號│││審├────┼────────┼────────┼────────┤││判決日期│98.11.25│99.1.19││├─┼────┼────────┼────────┼────────┤││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判││506號│1902號│││決├────┼────────┼────────┼────────┤││判決確定│99.1.28│99.1.1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99年度執│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427號(99執│字第433號(99執││││緝188號)│緝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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