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現行刑法第51條規定自民國94年2月2日公布修正,並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故受刑人在修正施行前犯罪,而欲依同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時,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罪,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所為,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而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是本件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三、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98年5月31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12日17時37分許採尿│1.93年10月間起某日│││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2.94年6月初起至同年7月││││13日止││││3.93年8月間某日起至94年5月間││││之某日止││││4.93年3月間起至94年8月19日止││││5.94年7月間││││6.93年3月間某日21時許││││7.94年3、4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48號│南投地檢94年度偵字第2919號│├─┬─────────┼─────────────┼──────────────┤│最│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埔刑簡字第23號│98年度上更一字第111號││實├─────────┼─────────────┼──────────────┤│審│判決日期│98.2.27│98.7.21│├─┼─────────┼─────────────┼──────────────┤││法院│南投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埔刑簡字第23號│98年度台上字第574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3.16│98.1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813號│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2724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