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金融 、己○○、辛○○、戊○○、甲○○○、庚○○、丁○○○、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5萬521元(計算式:16,585.59×1,182×1/8=2,450,520.922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萬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8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