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4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4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四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累犯,處罰金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乙○○於偵查中指述綦詳。
(三)證人丁○○、丙○○於警訊及偵查中證述明確。
(四)扣押書、被害報告、保管書、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機車租賃契約書、台北市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各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書記官呂權芳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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