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4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4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四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牌壹付、帳單拾柒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當場扣得之 黃生平 所有賭資八百元業據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沒入部分應予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1、被告甲○○、乙○○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2、證人黃生平、 林淑華張金珠劉黃金鳳 等於警訊時之證詞。
3、扣案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書記官鄭昭亮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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