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五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三十萬元。並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陳述:被告因為詐欺案件經起訴,現在鈞院審理中,爰提起本訴請求損害賠償。
乙、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唐淑民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書記官林育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