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況清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決科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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