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9號原告 邱鳳英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謝耿銘 律師被告 劉子民 兼訴訟代理人 劉子平 被告 陳幸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1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