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7號原告 曾阿絹 訴訟代理人 林毓洲 律師上列於原告與被告 王撫民 等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萬5,70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77條之1第1、2、3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3,600元,嗣原告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以民事追加起訴狀為聲明之擴張後,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58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9,304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18萬3,600元,尚應補繳5萬5,704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外,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