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59號聲請人 顏春美 上列聲請人顏春美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顏春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於111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事件,已有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請說明本件再行聲請之原因為何?(是否係未依規定聲請除權判決?)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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