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水利法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水利法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錫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違水│有三│9月│台│6│臺│0│││││號台││利│期月│間│中│8│中│上8│││││執9中││反法│徒│至│地│偵7│高│2│8│同│上│9│1地│││刑││檢│4│分│訴1│││││7檢││││月│署│1│院││││││7││││底││││││││││├──┼──┼────┼─┼─────┼─┼───┼────┼─┼───┼────┼───┤│違水│有六│月│彰││臺│9│││││號彰││利│期月│間│化│5│中│上4│││││執4化││反法│徒│至│地│偵2│高│2│3│同│上││8地│││刑││檢│5│分│訴1│││││6檢││││16│署││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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