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48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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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4822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廖継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42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