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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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107號

原告 李正漢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蔡政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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