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2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2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九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為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將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羈押期間屆滿,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劉連星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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