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聲再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三四號A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二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確定判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九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