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三號
原告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路四段一六九號二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零貳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叁仟肆佰元,折合新台幣柒萬零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零壹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