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零壹佰零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五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一二七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本件程序費用逾新台幣(下同)一百零二元之部分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三審律師費報酬│40000││├─────────┼────────┼─────────────────┤│本件程序費用│102│兩造郵資各三十四元,再加寄確定證明│├─────────┼────────┴─────────────────┤│合計│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