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70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88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7,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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