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707號原告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原告請求被告乙○○、暔北通運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31,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9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