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侵占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92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侵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