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休
假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貳仟參佰參拾捌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李文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