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千元,茲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