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485號
原 告 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即東森寬頻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6,667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