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37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損壞他人之汽車擋風玻璃,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罰金
叁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之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貳、上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二、被害
人丙○○及證人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指證。三、現場及
被害人被砸毀之汽車照片共5張附案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
4條、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12 日
書記官盧萬金
適用法條
刑法:
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