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77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字第63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藏匿犯人,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之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貳、上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二、證
人即大陸偷渡來台之人民 何玉珍 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證述可證
,被告罪證明確。
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
4條第1項、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萬金
適用法條
刑法
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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