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482號
原   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龍水產有限公司、甲○○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256,228元,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1,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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