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160號
原告勞保大樓
法定代理人 林麗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祐達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