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7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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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7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二六號
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此部分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邀約被告甲○○向原告借款四筆①新台幣(下同)五十四萬元、②二十六萬元、③一十四萬元、④六萬元整,借款期間均約定六年,自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止,第一年按月支付利息,第二年起按月分期償還本息,其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二計算,並約定如未按期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就其中①③④筆部分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第②筆部分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即未依約繳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依約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共尚欠一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甲○○則以系爭借款確由其擔任連帶保證人,對原告請求被告均不爭執,但力清償,也找不到借款人丙○○等語。
四、原告主張被告丙○○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邀約被告甲○○向原告借款四筆①新台幣(下同)五十四萬元、②二十六萬元、③一十四萬元、④六萬元整,借款期間均約定六年,自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止,第一年按月支付利息,第二年起按月分期償還本息,其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二計算,並約定如未按期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被告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即未依約繳息等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繳息帳卡、放款利率查詢、戶籍謄本等為證,而被告甲○○到庭亦不爭執擔任連帶保證人之事實,被告丙○○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復未提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自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附表:
┌─┬───────┬─────────┬───────────┐│││利息│違約金││編│債權本金├────┬────┼───────────┤││││││││││││││││││││新台幣│計算標準│起迄日│計算期間及利率││號││(年息%)│││││││││├─┼───────┼────┼────┼───────────┤││││自九十一│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年九月二│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一│五十四萬元│7.92%│十六日起│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至清償日│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止│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自九十一│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二│二十六萬元│7.92%│十六日起│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至清償日│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止│月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自九十一│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年九月二│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三│一十四萬元│7.92%│十六日起│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至清償日│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止│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自九十一│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年九月二│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四│六萬元│7.92%│十六日起│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至清償日│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止│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合計:壹佰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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