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案件(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一號),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係犯竊盜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確定,有該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一號刑事判決書一份在卷可查,又甲○○上開緩刑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三號撤銷緩刑在案,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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