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司簡調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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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司簡調字第25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蘇偉譽
相對人方啟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戶籍所在地為福建省金門縣,此有戶役政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有管轄權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