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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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號
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被告 陳沛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前項所命被告給付部分,如 施冠諺 (已成立和解)於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參拾玖元範圍內為給付者,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