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3年度城勞簡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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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勞簡字第1號

原告川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三裕

訴訟代理人 蔡忠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俊德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6,56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宋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鍾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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