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3年度城勞簡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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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勞簡字第1號
法定代理人 翁三裕
訴訟代理人 蔡忠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俊德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6,56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宋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鍾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