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司調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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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司調字第441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 宋文德 (原名 曹文德 )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依據本院查得相對人在監資料顯示,相對人正在台東監獄服刑,顯見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堪認為不能調解,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駁回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併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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