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司調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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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司調字第441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 宋文德 (原名 曹文德 )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依據本院查得相對人在監資料顯示,相對人正在台東監獄服刑,顯見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堪認為不能調解,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駁回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併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