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吳佩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通知書」為公示
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
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
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受讓債權,對相對人為如附件債權
讓與通知書所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相對人住址設籍戶政事
務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
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4份、債權
憑證、相對人戶籍謄本為證,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
審查無訛,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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