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司調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郁琳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相對人王郁琳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
償,顯示財務狀況出現困難,頃調閱相對人王郁琳相關資料
,發現其名下原有系爭不動產,惟恐遭聲請人強制執行,竟
故意將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郭某 。其
等間就系爭不動產移轉所有權之行為,為使聲請人無從追索
致害債權無法受償之意圖甚明。聲請人為確保權益,依民法
第244條第1、4項規定聲請塗銷相對人等間就系爭不動產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云云。
三、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須經撤銷相對人等
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後,始得為之,核屬形成訴訟之性
質,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
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
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至聲請人雖未補正相對人郭某之姓名及地址,惟
本件既因不能調解而應予駁回,故無命聲請人補正之必要,
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