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列受刑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右列受刑人乙○○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甲○○依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伍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該受刑人已經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之。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從而沒入保證金以「具保之被告逃匿」為其要件。經查本件受刑人之戶籍設於高雄市○○區○○街○○○號,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一紙附卷可稽,然依卷內資料觀之,聲請人僅向高雄市左營區復興新村三0七號之一號為傳喚、拘提,並未向受刑人之戶籍地為傳拘,自難認受刑人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已與上開規定不符,本院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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