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榮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寰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