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施秉慧選任辯護人焦文城選任辯護人 張清富 右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立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春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