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959號上訴人 王勝義 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 律師複代理人 劉宇哲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譚莎琴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中含有非訟事件(按即給付家庭生活費部分)及訴訟事件(按即剩餘財產分配部分),經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785元(計算式:1,000元+27,785元=28,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另併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狀,且需含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上訴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