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景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景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景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426號判處有期刑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27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同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278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3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同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2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同法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38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同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372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犯藥事法罪共5罪,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197號判處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97號上訴駁回確定。嗣再經本院於99年8月16日就上開各罪以99年度聲字第232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5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同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5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述三罪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8年9月25日以98年度聲字第35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刑11月確定。茲受刑人於民國98年1月19日送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3月22日,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00113551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00113551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憲裕
法官楊智勝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