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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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A女年籍、.被告 程奇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99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因強制性交而提起之損害賠償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前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上陳述:
㈠、被告程奇偉於98年5月29日凌晨約1、2時許,先在告訴人A女租屋處附近十字路口出拳毆打告訴人A女眼睛後,強行以機車將告訴人A女載回被告雲林縣西螺鎮詔安里詔安69號住處,並於上開住處,徒手推告訴人A女撞牆並予以毆打,致告訴人A女受有頭部外傷、左眼及左耳挫傷、左眼結膜下出血、右手肘、左上臂、左手肘及左膝挫傷瘀青等傷害,復明知告訴人A女遭其毆打後已不願意與之為性交行為,詎其仍基於妨害性自主之犯意,脫去自己褲子露出生殖器,強壓告訴人A女頭部,而違背告訴人A女意願,以將其生殖器進入A女口腔之方式,對告訴人A女強制性交得逞。
㈡、被告對原告為強制性交之行為,犯後否認犯行,態度惡劣,迄今未向原告表示歉疚之意,原告終日惶恐不安,足見造成原告精神上之損害甚鉅,爰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此部分精神上損害賠償金額50萬元。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強制性交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駁回檢察官上訴,惟檢察官認強制性交之部分犯行,與已論罪科刑之傷害部分犯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被訴強制性交罪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