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劉如純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09.23│97.10.1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214號│字第521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69號│98年度訴字第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4.29│98.04.2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69號│98年度訴字第69號│││││││││判決├────┼────────┼────────┼────────┤││判決│98.09.03│98.09.03││││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備註│字第41號│字第41號││││(部分確定)│(部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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