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16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644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竣宇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865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調偵字第1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361條第3項、第362條、第
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具上訴理由,經原審於100年6月24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已於100年7月1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號住所(有管轄之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另於同年6月29日送達被告桃園縣○○鄉○○路○○○巷○○號居所,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佐。被告迄未補正,依首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