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犯賭博案件(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二一五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一四號、九十六年度緩字第一八四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叁台、計算機貳台、錄放音機(含錄音帶壹捲)壹台、鶴仙子六合手冊壹本及床鋪升降遙控機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賭博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扣得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傳真機三台、計算機二台、錄放音機(含錄音帶一捲)一台、鶴仙子六合手冊一本及床鋪升降遙控機一個,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犯賭博案件,業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以九十六度偵字第六二一五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而該案所扣得之上開扣案物,乃分別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有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參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邦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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