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家上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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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家上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上字第16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兼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2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蕭艿菁法官吳謀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