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家上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家上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上字第16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兼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2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蕭艿菁法官吳謀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鄭淑昀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