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上訴字第17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楊貴志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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