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家上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監護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上字第18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
丁○○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監護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2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鄭威莉法官連正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鐘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