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189號
原   告  陳榮銘
訴訟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觀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0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
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810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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