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35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原住臺北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二號),本院認為應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涉有竊盜罪嫌,經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惟查,被告業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偵查中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稽。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原應依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卻仍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王綽光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